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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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全民國防教育人員,應由具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一項所定課程內容專業之該教育階段合格教師擔任;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全民國防教育人員,由該教育階段合格教師擔任。
- 2.前項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師資不足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得由經本部認可之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培訓合格之軍訓教官擔任;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得由前開軍訓教官協助教學。但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護理相關課程之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得由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介派之護理教師擔任。
- 3.軍訓教官擔任全民國防教育人員之培訓,由國防部會同本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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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第10條的條文,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根據第1款,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的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必須由具有相應教育階段合格教師資格的人擔任。而對於國民中學和國民小學的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同樣也需要由合格教師來擔任。 根據第2款,在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師資不足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可以由經過本部認可的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培訓合格的軍訓教官擔任。而對於國民中學和國民小學,也可以由這些軍訓教官來協助教學。但對於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的護理相關課程的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則需要由經過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介派的護理教師來擔任。 根據第3款,軍訓教官擔任全民國防教育人員的培訓工作,由國防部和本部共同負責。 根據此條文的規定,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才能擔任相關職位,並且在師資不足時,軍訓教官可以作為補充。國防部和本部負責確保軍訓教官的合格培訓和人員配備。
-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前開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法規
- 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第 3 條條文
- 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第 4 條條文
- 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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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