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校長之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評定其分數,並依前條規定,定其等次: 一、執行教育政策及法令之績效占百分之二十五。 二、領導教職員改進教學之能力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辦理行政事務之效果占百分之二十。 四、言行操守及對人處事之態度占百分之二十。 五、其他個案應列入考慮之項目占百分之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5條,校長的年終成績考核和另予成績考核應綜合評定以下事項並按前條規定確定其等次: 一、執行教育政策及法令的績效占百分之二十五。 二、領導教職員改進教學能力的能力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辦理行政事務的效果占百分之二十。 四、言行操守及對人處事態度的表現占百分之二十。 五、其他個案應列入考慮的項目占百分之十。 針對第一項,校長的執行教育政策及法令的績效可以使用相關教育政策的執行成果、教師培訓計劃的實施效果等來評估。 第二項則可以根據教職員對教學方法的改進、學生學習成效的提升等指標來評估。 第三項可以參考行政事務的處理效率、學校相關政策的執行情況等來評估。 第四項可以根據校長的言行舉止、對人處世的態度等來評估。 第五項則是針對其他個案進行考慮,具體的項目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評估,例如校長的社區關係建立、校園文化建設等。 以上的評估指標和應列入考慮的項目可以根據校長的實際工作情況進行具體適用和衡量。最新法規可參考公立學校相關法令及教育部相關公告。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