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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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校長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 二、曾受懲戒處分。 三、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仍達記過以上處分。 四、因案停職期間達六十日。 五、實際執行職務未達六個月。但經遴選為校長年資未中斷,因主管機關三月一日以後始辦理布達交接,致實際執行校長職務未達六個月者,不在此限。 六、未依規定常態編班,經查屬實。 七、拒絕接受學區內之國民教育階段學齡兒童或少年入學。但入學時受學校學區總量管制滿額之限制,經輔導轉介其他學校者,不在此限。 八、拒絕接受法院裁定保護處分之國民教育階段學齡兒童或少年入學。但入學時受學校學區總量管制滿額之限制,經輔導轉介其他學校者,不在此限。 九、未依課程綱要規定排課或未督導教師依規定授課。 十、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而受申誡之懲處。 十一、有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或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六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而受申誡之懲處。
- 2.校長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一、經獎懲抵銷後,尚有記一大過以上。 二、有奢侈放蕩、冶遊賭博等不良行為,經查屬實。 三、曾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尚未達解聘或免職程度。 四、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五、事、病假併計超過二十八日。 六、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而受記過以上之懲處。 七、隱匿、延遲通報學生涉犯毒品事件,或要求藥物濫用個案學生辦理休學、轉學情形,經查證屬實。 八、有性侵害行為,經查證屬實。 九、有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或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六條、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而受記過以上之懲處。
- 3.第一項第一款及前項第五款有關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 4.第二項第四款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之情形,不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
- 5.辦理校長成績考核時,不得以下列事由,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 一、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或陪產假。 二、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三、依法令規定核給之哺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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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規定了校長在考核年度內不得考列甲等與不得考列乙等以上的情形。其中,校長在考核年度內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1. 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 2. 曾受懲戒處分。 3. 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仍達記過以上處分。 4. 因案停職期間達六十日。 5. 實際執行職務未達六個月,但若因主管機關三月一日以後始辦理布達交接致實際執行校長職務未達六個月者,不在此限。 6. 未依規定常態編班,經查屬實。 7. 拒絕接受學區內之國民教育階段學齡兒童或少年入學,但若因學校學區總量管制滿額之限制經輔導轉介其他學校者,不在此限。 8. 拒絕接受法院裁定保護處分之國民教育階段學齡兒童或少年入學,但若因學校學區總量管制滿額之限制經輔導轉介其他學校者,不在此限。 9. 未依課程綱要規定排課或未督導教師依規定授課。 10. 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而受申誡之懲處。 11. 有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或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之規定,而受申誡之懲處。 校長在考核年度內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1. 經獎懲抵銷後,尚有記一大過以上。 2. 有奢侈放蕩、冶遊賭博等不良行為,經查屬實。 3. 曾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尚未達解聘或免職程度。 4. 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5. 事、病假併計超過二十八日。 6. 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而受記過以上之懲處。 7. 隱匿、延遲通報學生涉犯毒品事件,或要求藥物濫用個案學生辦理休學、轉學情形,經查證屬實。 8. 有性侵害行為,經查證屬實。 9. 有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或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之規定,而受記過以上之懲處。 第三條規定了事、病假併計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之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的請假日數。 第四條規定了第二項第四款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之情形,不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之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的請假。 最後,第五條規定了辦理校長成績考核時不得將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或陪產假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同樣地,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之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的請假日數也不得作為考量因素。此外,依法令規定核給之哺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也不得作為考量因素。
- 核名詞
- 懲戒名詞
- 停職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經查名詞
- 少年名詞
- 申誡名詞
- 懲處名詞
- 性騷擾名詞
- 第六條、第七條或第八條條文
- 免職名詞
- 法令名詞
-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 6 條條文
-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 7 條條文
- 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 第 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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