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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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校長年終成績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除第二項另有規定外,其等次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留支原薪級。
- 2.國立大學校院附屬(設)學校兼任校長年終成績考核等次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不予獎勵。
- 3.前二項校長另予成績考核,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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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校長的年終成績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並根據考核分數分為甲等、乙等和丙等三個等次。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甲等的分數應在八十分以上,且除了晉升本薪或年功薪一級,還應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如果已經達到最高的年功薪級別,則應給予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乙等的分數應在七十分以上但不滿八十分,除了晉升本薪或年功薪一級,還應給予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如果已經達到最高的年功薪級別,則應給予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丙等的分數應在六十分以上但不滿七十分,則不給予獎勵。 根據第二項的規定,國立大學校院附屬(設)學校的兼任校長年終成績考核等次及獎懲也有相似的規定。甲等要求分數在八十分以上,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乙等要求分數在七十分以上但不滿八十分,給予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丙等要求分數在六十分以上但不滿七十分,則不給予獎勵。 最後,根據第三項的規定,甲、乙、丙等的校長還另進行成績考核,列為甲等的校長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為乙等的校長給予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為丙等的校長則不給予獎勵。 這些考核標準和獎懲規定能夠幫助學校評估校長的工作表現,並給予適當的獎勵和獎金。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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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