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依法定資格派任之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成績考核準用本辦法之規定。但軍訓教官之晉級及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救濟事項,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十六條規定。
根據教育部依法定資格派任之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的成績考核辦法第23條,這些教師的成績考核將適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的相關規定。然而,這些軍訓教官的晉級以及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的救濟事項,則應依據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辦理,而不適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的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16條規定。 資料來源: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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