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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 10-1 條(借調辦理留職停薪)

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者,除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於借調期間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應即退休規定,且無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情形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五年內辦理退休。 前項人員借調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符合第八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六項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規定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五年內,由借調前之服務學校向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逾六十五歲之日起三個月期限申請補繳者,另加計利息,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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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0-1條是關於借調辦理留職停薪的規定。根據該條款,教師借調辦理留職停薪時,如果符合應即退休的規定且沒有違反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的情況,則可以在滿65歲之後的五年內辦理退休。 此外,根據該條款,借調留職停薪期間的年資如果符合退休撫卹基金費用的補繳規定,可以在滿65歲之後的五年內向借調前的學校申請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如果逾期三個月申請補繳,則需要另外計算利息,才能將其任職年資合併計算。 參考資料: -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教育部,修訂日期:2020年1月14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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