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 10-1 條(借調辦理留職停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者,除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於借調期間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應即退休規定,且無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情形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五年內辦理退休。 前項人員借調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符合第八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及第六項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規定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五年內,由借調前之服務學校向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逾六十五歲之日起三個月期限申請補繳者,另加計利息,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10-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