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 10 條(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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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0條規定,請領退休金的權利在退休當月的次月起算,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然而,如果因為不可抗力的原因而無法行使該權利,那麼消滅時效的計算就會從該請求權可行使的時間開始計算。 這條規定的依據是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自身,並沒有引用其他法規。根據該條例,學校教職員在退休後的五年內必須請領退休金,否則該權利將會消滅。然而,如果因為不可抗力的原因而無法請領退休金,那麼消滅時效的計算將會從該不可抗力事由消失後的時間開始重新計算。 舉例來說,假設某位教職員在退休後的2020年1月取得請領退休金的權利,但因為健康問題而無法請領。後來,他在2022年1月康復並決定請領退休金,這表示他的不可抗力事由從2022年1月開始消失。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0條的規定,他的消滅時效將會從2022年1月開始重新計算,並在2027年1月屆滿五年,如果在這期間內他仍然沒有請領退休金,那麼他的權利將會消滅。
- 退休金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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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