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 9 條(支給退休金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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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負擔之費用,在國立學校,由國庫支給;在省 (市) 立學校,由省 (市) 庫支給;在縣 (市) 立學校,由縣 (市) 庫支給。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因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併入教育部之省立學校,其教職員之退休金,改由國庫支給,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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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9條(支給退休金之機關),教職員退休金的支付費用由政府負擔。在國立學校,退休金由國庫支給;在省(市)立學校,退休金由省(市)庫支給;在縣(市)立學校,退休金由縣(市)庫支給。自民國88年7月1日起,因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併入教育部之省立學校,其教職員的退休金改由國庫支給,不受前述限制。 參考資料:《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最後修正日期:2012年6月14日)
- 退休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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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