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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 9 條(支給退休金之機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職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負擔之費用,在國立學校,由國庫支給;在省 (市) 立學校,由省 (市) 庫支給;在縣 (市) 立學校,由縣 (市) 庫支給。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因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併入教育部之省立學校,其教職員之退休金,改由國庫支給,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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