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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 9 條(支給退休金之機關)

教職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負擔之費用,在國立學校,由國庫支給;在省 (市) 立學校,由省 (市) 庫支給;在縣 (市) 立學校,由縣 (市) 庫支給。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因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併入教育部之省立學校,其教職員之退休金,改由國庫支給,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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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9條(支給退休金之機關),教職員退休金的支付費用由政府負擔。在國立學校,退休金由國庫支給;在省(市)立學校,退休金由省(市)庫支給;在縣(市)立學校,退休金由縣(市)庫支給。自民國88年7月1日起,因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併入教育部之省立學校,其教職員的退休金改由國庫支給,不受前述限制。 參考資料:《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最後修正日期:2012年6月14日)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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