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 11 條(月退休金之發給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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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退休金自退休之次月起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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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1條的規定,月退休金應自退休之次月起發給。這表示,學校教職員在退休後的次月,即可獲得月退休金的發放。該條例沒有進一步細化發給期限的條件或限制。
- 退休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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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