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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 12 條(喪失領受退休金之事由)

退休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者。 三、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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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12 條,退休教職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將喪失其領受退休金的權利: 一、死亡:當退休教職員過世時,其退休金的領取權利將隨之消失。 二、褫奪公權終身者:如果退休教職員被判處褫奪公權終身,也就是被剝奪了公民的權利,那麼他們將無法繼續領取退休金。 三、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者:如果退休教職員因犯下內亂罪或外患罪被判決確定,那麼他們將失去領取退休金的資格。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如果退休教職員喪失了中華民國的國籍,無論是出於自願放棄還是被剝奪,他們也就無法繼續領取退休金。 範例:根據最新資訊,台灣教師陳某被判犯有內亂罪,經刑事判決確定後,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12 條的規定,陳某將喪失領取退休金的權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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