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 13 條(停止領受退休金之事由)
退休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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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13 條,退休教職員有以下情形之一時,將停止其領受退休金的權利,直到原因消滅後才能恢復領取: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在領取退休金後再次擔任有給職位的公職人員。 範例:如果一位退休教職員在退休後被褫奪公權,那麼他的退休金領取權會被停止,直到他恢復公權的地位為止。又或者,如果一位退休教職員在領取退休金後再次擔任有薪職位,那麼他的退休金領取權也會被停止,直到他再次退休時才能恢復領取退休金。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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