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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 13 條(停止領受退休金之事由)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退休教職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領受月退休金後,再任有給之公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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