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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 14 條

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如再任學校教職員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金、資遣給與或離職退費;其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時不予計算。 曾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離(免)職退費或相當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免)職退費之年資結算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及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以後轉任之軍職人員與其他公職人員,於再任或轉任學校教職員,並依本條例或其他法令重行退休、資遣之年資,連同以前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離(免)職退費或辦理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高採計年資為限。 前項人員重行退休時,其再任或轉任後之任職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依第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支領退休金,並按其核定之退休年資計算退休給與。但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再任或轉任之年資,應接續於前次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或年資結算給與等採計年資之後,按接續後年資之退休金種類計算標準發給與。依其他法令重行資遣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資遣給與計算方式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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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條的內容,如果一位教職員曾經根據本法或其他法律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並且再次任職於學校時,不需要退還已經領取的退休金、資遣給與或離職退費。同時,該教職員在重行退休時不會被計算之前任職的年資。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教職員在退休前已經領取了相關的退休金或資遣給與,然後再次加入學校任職,那麼在這位教職員重行退休時,之前的任職年資不會被計算在內。這意味著該教職員只能按照重行退休時的服務年資來計算退休給與。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只有那些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的教職員,且再次任職於學校時才適用這項規定。同時,最高採計年資的限制也需要被考慮在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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