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 14-1 條(領受月退休金人員死亡之處理)
依本條例支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另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 前項一次撫慰金,以其核定退休年資及其死亡時同薪級之現職人員本薪額及第五條之規定,計算其應領之一次退休金為標準,扣除已領之月退休金,補發其餘額,並發給相當於同薪級之現職人員六個基數之撫慰金;其無餘額者亦同。 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時,得按原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或兼領月退休金之半數,改領月撫慰金。 領受月退休金人員死亡,無遺族或無遺囑指定用途者,其撫慰金由原服務機關具領作其喪葬費用,如有剩餘,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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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1條,當領取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的人員死亡時,將給予遺族一次撫慰金。該一次撫慰金的計算方法是以死者退休時核定的退休年資和在世時的相同薪級現職人員的本薪額以及根據第5條的規定,計算出應該領取的一次退休金的金額,並扣除已經領取的月退休金,補發剩下的金額,同時發給相當於同薪級現職人員六個基數的撫慰金。如果遺族是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當不領取一次撫慰金時,可以依照原來領取月退休金的一半金額,或是兼領月退休金的一半金額,改領取月撫慰金。當領取月退休金的人員死亡,如果沒有遺族或遺囑指定用途,則撫慰金由原服務機關領取,作為喪葬費用,如果有剩餘,則歸屬國庫。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為「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最新版本為101年4月30日修正之版本。該條例第14-1條制定了對於領取月退休金人員死亡時的撫慰金給予規定,目的是提供給予遺族一次性的補償金以供安撫。根據本條例的規定,撫慰金的金額是根據遺族人員的身份、退休年資、以及在世時所領取月退休金的金額進行計算。同時,如果遺族是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也可以選擇改領取月撫慰金。對於沒有遺族或遺囑指定用途的情況,撫慰金則由原服務機關領取,用於支付喪葬費用,如有剩餘則歸屬國庫。 這是一個與問題相關的例子,該例子應是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1條的適用範疇: 假設張先生是一位退休的教師,他在退休時已經領取月退休金。不幸地,他在退休後不久去世了。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1條的規定,當張先生去世時,他的妻子可以請求領取一次撫慰金。為了計算這筆撫慰金的金額,將考慮張先生的退休年資,以及他在世時所領取的月退休金金額。如果算出的一次退休金金額大於已經領取的月退休金總額,則會將多出的金額發給張先生的妻子。此外,根據規定,她還可以選擇改領取月撫慰金,該金額將是原來月退休金的一半。如果張先生沒有任何遺族或遺囑指定用途,那麼撫慰金將由退休服務機關支付,用於支付喪葬費用,而剩餘的金額將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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