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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 5 條(退休金給與標準)

退休金之給與如左: 一、任職五年以上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二、任職十五年以上者,由退休人員就左列退休給與,擇一支領之: (一) 一次退休金。 (二) 月退休金。 (三) 兼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四) 兼領三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三分之二之月退休金。 (五) 兼領四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與四分之三之月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個半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尾數不滿六個月者,給與一個基數,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教職員於年滿五十五歲時,得自願提前退休,並一次加發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月退休金,以在職同薪級人員之本薪加一倍為基數,每任職一年,照基數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為限。尾數不滿半年者,加發百分之一,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年齡未滿五十歲具有工作能力而申請退休者,或年滿六十五歲而延長服務者,不得擇領月退休金或兼領月退休金。但在教學、研究上有優異表現著有學術聲望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延長服務者及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申請退休或已核定延長服務有案者,不在此限。 前項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在教學、研究上之優異表現標準,由教育部另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規定之退休給與,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與月退休金按比例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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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学校教职员退休条例第5条(退休金给与标准)的规定,以下是逐条解释及相应的参考资料: 一、根据该条例,任职满5年以上但未满15年的教职员可获得一次退休金。具体数额及给与标准的详细规定需要参考相关法规。 二、任职满15年以上的教职员,可选择以下退休给与方式之一: (一) 一次退休金。 (二) 月退休金。 (三) 兼领二分之一的一次退休金和二分之一的月退休金。 (四) 兼领三分之一的一次退休金和三分之二的月退休金。 (五) 兼领四分之一的一次退休金和四分之三的月退休金。 关于一次退休金: 一次退休金以退休生效日在职同薪级人员的基本工资加一倍作为基数,每任职一年给与一个半基数,最高35年给与53个基数。不足六个月的部分给与一个基数,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教职员在满55岁时,可自愿提前退休,并一次加发五个基数的一次退休金。 关于月退休金: 月退休金以在职同薪级人员的基本工资加一倍作为基数,每任职一年按基数的百分之二给与,最高35年给与百分之70为限。不满半年的部分加发百分之一,满半年以上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年龄未满50岁但具备工作能力并申请退休,或者年满65岁但延长服务的教职员,不得选择领取月退休金或兼领月退休金。但在教学、研究上有优异表现、享有学术声望的专科以上学校教授延长服务者,以及该条例修正施行前已提出申请退休或已核定延长服务的教职员不受此限制。 关于专科以上学校教授在教学、研究上的优异表现标准,由教育部另行规定。 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规定的退休给与按照应领取一次退休金和月退休金的比例计算。 参考资料:《学校教职员退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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