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 5-1 條(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之加發規定)
教職員退休時領有本人實物代金、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者,其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依左列規定加發: 一、依第五條規定給與之一次退休金,每一基數加發一個月本人實物代金,另並一律加發兩年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 二、依第五條規定給與之月退休金,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十足發給。 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規定之退休給與,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比例,計算其本人實物代金及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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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5-1條的規定,教職員在退休時領取本人實物代金、眷屬實物代金和眷屬補助費,根據以下規定加發: 1. 根據第五條規定給予的一次退休金,每個基數加發一個月的本人實物代金,並且一律加發兩年的眷屬實物代金和眷屬補助費。 2. 根據第五條規定給予的月退休金,本人及眷屬的實物代金和眷屬補助費需完全發給。 3. 根據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的規定給予的退休給與,根據每個人應領取的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比例,計算所應加發的本人實物代金和眷屬實物代金以及眷屬補助費。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教職員的一次退休金按照規定給予他10個基數,那麼他每個月還可以額外獲得10個基數的本人實物代金,並且還可以額外獲得20個基數的眷屬實物代金和眷屬補助費。 參考資料:〈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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