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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5-1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之加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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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退休時領有本人實物代金、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者,其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依左列規定加發: 一、依第五條規定給與之一次退休金,每一基數加發一個月本人實物代金,另並一律加發兩年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 二、依第五條規定給與之月退休金,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十足發給。 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規定之退休給與,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比例,計算其本人實物代金及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5-1條的規定,教職員在退休時領取本人實物代金、眷屬實物代金和眷屬補助費,根據以下規定加發: 1. 根據第五條規定給予的一次退休金,每個基數加發一個月的本人實物代金,並且一律加發兩年的眷屬實物代金和眷屬補助費。 2. 根據第五條規定給予的月退休金,本人及眷屬的實物代金和眷屬補助費需完全發給。 3. 根據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的規定給予的退休給與,根據每個人應領取的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比例,計算所應加發的本人實物代金和眷屬實物代金以及眷屬補助費。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教職員的一次退休金按照規定給予他10個基數,那麼他每個月還可以額外獲得10個基數的本人實物代金,並且還可以額外獲得20個基數的眷屬實物代金和眷屬補助費。 參考資料:〈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5-1條

  • 代金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退休金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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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5-1 條規定:「教職員退休時領有本人實物代金、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者,其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依左列規定加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