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 5-1 條(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之加發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職員退休時領有本人實物代金、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者,其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依左列規定加發: 一、依第五條規定給與之一次退休金,每一基數加發一個月本人實物代金,另並一律加發兩年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 二、依第五條規定給與之月退休金,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十足發給。 三、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至第五目規定之退休給與,各依其應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比例,計算其本人實物代金及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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