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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 6 條(教師、校長退休金之給與)

教師或校長服務滿三十五年,並有擔任教職三十年之資歷,且辦理退休時往前逆算連續任教師或校長五年以上,成績優異者,一次退休金之給與,依第五條之規定增加其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六十個基數為限;月退休金之給與,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增加百分之一,以增至百分之七十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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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6條,當教師或校長滿足以下條件時,可以獲得一次性退休金的增加: 1. 服務滿35年; 2. 擔任教職30年; 3. 辦理退休時從任教職或校長倒推連續任職5年以上; 4. 成績優異。 根據第6條的規定,增加的退休金金額會依照第5條的規定而增加其基數。然而,退休金的最高總額上限為60個基數。另外,自第36年起,月退休金每年增加1%,直到增加至75%為止。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教師已經在學校工作滿35年,並且擔任教職30年,同時他在退休之前之前連續任教師或校長超過了5年並且表現優異,依照法規他有權獲得增加退休金。如果他的基本退休金為10個基數,則最終的退休金數額可以根據他的表現優異度以及第5條的規定來增加,但最高總額不得超過60個基數。而且,根據法規,他的月退休金每年可以增加1%,直到增加至75%為止。 以上是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6條的規定進行的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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