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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7因公傷病退休教職員退休金之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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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退休教職員,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傷病所致者,不受任職五年以上年資之限制。 前項人員請領一次退休金者,任職未滿五年,以五年計。如係請領月退休金者,任職未滿二十年,以二十年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7條,若教職員的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是因為公傷病所致,則不受任職五年以上年資的限制。如果這些人申請一次性退休金,且未滿五年任職,則將以滿五年的年資計算。如果以月退休金的方式申請,且未滿二十年任職,則將以滿二十年的年資計算。 參考資料: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7條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心神喪失名詞
  • 退休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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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7 條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退休教職員,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傷病所致者,不受任職五年以上年資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