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 7 條(因公傷病退休教職員退休金之給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退休教職員,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傷病所致者,不受任職五年以上年資之限制。 前項人員請領一次退休金者,任職未滿五年,以五年計。如係請領月退休金者,任職未滿二十年,以二十年計。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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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退休教職員,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傷病所致者,不受任職五年以上年資之限制。 前項人員請領一次退休金者,任職未滿五年,以五年計。如係請領月退休金者,任職未滿二十年,以二十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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