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 7 條(因公傷病退休教職員退休金之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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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退休教職員,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傷病所致者,不受任職五年以上年資之限制。 前項人員請領一次退休金者,任職未滿五年,以五年計。如係請領月退休金者,任職未滿二十年,以二十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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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7條,若教職員的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是因為公傷病所致,則不受任職五年以上年資的限制。如果這些人申請一次性退休金,且未滿五年任職,則將以滿五年的年資計算。如果以月退休金的方式申請,且未滿二十年任職,則將以滿二十年的年資計算。 參考資料: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7條
-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心神喪失名詞
- 退休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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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