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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4-1退休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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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或校長依第三條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 教師或校長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應即退休者,其限齡在八月一日至次年元月三十一日間,得以次年二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其限齡在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得以八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1條,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時,退休生效日的選定有特定規定。如果教師或校長根據第三條申請退休,除非有特殊原因,退休生效日應為每年的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然而,如果教師或校長根據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應即退休,根據其限齡所在的時間範圍不同,退休生效日有所不同。若限齡在八月一日至次年元月三十一日間,則退休生效日為次年的二月一日;若限齡在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則退休生效日為八月一日。 例如,如果一位教師的限齡為七月十五日,根據該條例,他可以選擇於當年的八月一日退休,也可以推遲到第二年的二月一日退休。這取決於他的個人選擇以及其他相關考量。

  • 第三條條文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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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4-1 條規定:「教師或校長依第三條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 教師或校長依…」(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