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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 4-1 條(退休生效日)

教師或校長依第三條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 教師或校長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應即退休者,其限齡在八月一日至次年元月三十一日間,得以次年二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其限齡在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得以八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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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1條,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時,退休生效日的選定有特定規定。如果教師或校長根據第三條申請退休,除非有特殊原因,退休生效日應為每年的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然而,如果教師或校長根據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應即退休,根據其限齡所在的時間範圍不同,退休生效日有所不同。若限齡在八月一日至次年元月三十一日間,則退休生效日為次年的二月一日;若限齡在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則退休生效日為八月一日。 例如,如果一位教師的限齡為七月十五日,根據該條例,他可以選擇於當年的八月一日退休,也可以推遲到第二年的二月一日退休。這取決於他的個人選擇以及其他相關考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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