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 4-1 條(退休生效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師或校長依第三條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 教師或校長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應即退休者,其限齡在八月一日至次年元月三十一日間,得以次年二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其限齡在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得以八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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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或校長依第三條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 教師或校長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應即退休者,其限齡在八月一日至次年元月三十一日間,得以次年二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其限齡在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得以八月一日為退休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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