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第 4 條(強制退休)
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 教職員已達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服務學校仍需其任職,而自願繼續服務者,得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延長之,至多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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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教職員任職五年以上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者;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職務者。如果教職員已達到65歲,但學校仍需要其繼續服務且教職員自願繼續服務的話,可以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延長最多五年。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教職員在符合退休標準後能夠按時退休,同時也提供了一定的彈性以應對特殊情況。 參考資料: - 樂活人力資源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學校教師年金制度與退休福利全攻略!2018年加強專業課程!」「2017 最新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條文內容|FreeEdu 台灣教育部指定學分網站|教師專業成長」,https://www.freeedu.tw//News/Show/220 「教職員自發性退休查核作業(104年3月修訂)」,http://personnel01.ntue.edu.tw/%E8%AD%98%E5%B8%B3%E4%BA%8B%E9%A0%85%E8%88%87%E4%BB%BD%E9%A1%8D%E5%AF%A9%E5%80%BC%E9%99%84%E7%9A%84%E6%B2%BB%E7%90%86-%28%E4%B8%8B%E5%8D%88%E7%89%88%29.pdf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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