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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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薪額分為三十六級,其計敘標準,分別依所附教職員敘薪標準表(附表(一)及各級學校教職員薪級表(附表(二)、(三)、(四)、(五)、(六)暨其所附說明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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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2條的規定,教職員的薪額分為三十六級,計敘標準則依附表(一)教職員敘薪標準表以及相應級別的附表(二)、(三)、(四)、(五)、(六)的学校教職員薪級表以及附屬的說明文件進行辦理。 參考資料: -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教育部,2003年12月22日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105) -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標準表。教育部,2003年12月22日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106) - 學校教職員薪級表。教育部,2003年12月22日修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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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