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以下簡稱教職員)薪級之核敘,除專科以上學校教員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3.12.22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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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薪額分為三十六級,其計敘標準,分別依所附教職員敘薪標準表(附表(一)及各級學校教職員薪級表(附表(二)、(三)、(四)、(五)、(六)暨其所附說明辦理之。
- 教職員敘薪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國立學校為教育部,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立學校為縣(市)政府。
- 前項教職員之敘薪,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授權學校辦理之。
新任教職員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填具履歷表,檢齊學經歷證件(包括到職聘書或派令,教師須檢送教師資格登記檢定證件)送由學校辦理敘薪手續。
新任教職員有正當事由不能依限繳齊證件辦理敘薪手續者,得檢附履歷表申請展限,以本學期終了為限,逾期應予停止任用,並照其擬任職務最低薪級核銷其墊支薪。
- 教職員有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 前項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低於現敘薪級者,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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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93.12.22,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