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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3.12.22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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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以下簡稱教職員)薪級之敘,除專科以上學校教員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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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薪額分為三十六級,其計敘標準,分別依所附教職員敘薪標準表(附表(一)及各級學校教職員薪級表(附表(二)、(三)、(四)、(五)、(六)暨其所附說明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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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職員敘薪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國立學校為教育部,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立學校為縣(市)政府。
  2. 前項教職員之敘薪,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授權學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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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教職員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填具履歷表,檢齊學經歷證件(包括到職聘書或派令,教師須檢送教師資格登記檢定證件)送由學校辦理敘薪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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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收到新任教職員送繳敘薪表證,應即依照規定標準擬定薪級,填具敘薪請示單(附格式一),一併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敘定其薪級,並填發敘薪通知書(附格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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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教職員有正當事由不能依限繳齊證件辦理敘薪手續者,得檢附履歷表申請展限,以本學期終了為限,逾期應予停止任用,並照其擬任職務最低薪級銷其墊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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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轉任或調任同等級學校相等職務者,可憑敘薪通知書或最後考通知書銜接支薪,並由學校列冊報請核備(附格式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如發現疑義時,得函請檢證送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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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職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敘其薪級: 一、對敘薪級發生疑義者。 二、補送原填履歷表所填學歷證件者。 三、轉職在先其前職考核晉薪發表在後者。 四、敘定薪級後取得新資格者。 五、因資格不合暫准代用或代理,經積滿年資准予正式聘派用者。 六、因本辦法公布薪級計算標準不同有利於本人者。
  2. 合於前項一、二兩款規定者,應於接到敘薪通知書一個月內為之,但確因情形特殊者,得報准延長其時限,均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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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教職員有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2. 前項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低於現敘薪級者,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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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之起薪改支及保留薪級,依下列規定: 一、起薪:教師之薪給,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 二、改支: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三、保留薪階:新職核定薪級低於舊職核定薪級時,保留其舊薪級,新職其經事先准調任者,其原支年功薪,得繼續支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93.12.22,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