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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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教職員有正當事由不能依限繳齊證件辦理敘薪手續者,得檢附履歷表申請展限,以本學期終了為限,逾期應予停止任用,並照其擬任職務最低薪級核銷其墊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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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6條,新任教職員如有正當事由無法在限期內提供所有所需的證件辦理敘薪手續時,可以提出展限申請。展限的期限是到本學期結束為止。如果逾期未能提供所需的證件,則應停止該教職員的任用,並核銷其墊支薪級,即不再支付任何薪資給該教職員。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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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