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新任教職員有正當事由不能依限繳齊證件辦理敘薪手續者,得檢附履歷表申請展限,以本學期終了為限,逾期應予停止任用,並照其擬任職務最低薪級銷其墊支薪。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