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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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7條規定,教職員轉任或調任同等級學校相等職務者,可憑敘薪通知書或最後考核通知書銜接支薪,並由學校列冊報請核備。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如發現疑義時,可以函請檢證送核。這意味著當教職員轉任或調任到同等級學校且相等職務時,可以基於敘薪通知書或最後考核通知書來連續支付薪水,並且需要學校報請核備,如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此有任何疑義,可以函請檢驗核實。
- 通知書名詞
- 核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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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