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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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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轉任或調任同等級學校相等職務者,可憑敘薪通知書或最後考通知書銜接支薪,並由學校列冊報請核備(附格式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如發現疑義時,得函請檢證送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7條規定,教職員轉任或調任同等級學校相等職務者,可憑敘薪通知書或最後考核通知書銜接支薪,並由學校列冊報請核備。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如發現疑義時,可以函請檢證送核。這意味著當教職員轉任或調任到同等級學校且相等職務時,可以基於敘薪通知書或最後考核通知書來連續支付薪水,並且需要學校報請核備,如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此有任何疑義,可以函請檢驗核實。

  • 通知書名詞
  • 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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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7 條規定:「教職員轉任或調任同等級學校相等職務者,可憑敘薪通知書或最後考核通知書銜接支薪,並由學校列冊報請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