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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 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格式三報備名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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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轉任或調任同等級學校相等職務者,可憑敘薪
通知書
或最後考
核
通知書銜接支薪,並由學校列冊報請核備(附格式三)。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
,如發現疑義時,得函請檢證送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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