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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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8條,教職員有以下情況之一時,可以申請改敘薪級: 1. 對於核敘薪級有疑義的情況。 例如:教職員對於自己的敘薪通知書中的薪級有疑問,可以申請改敘薪級以解釋疑義。 2. 補送原填履歷表所填學歷證件的情況。 例如:教職員在填履歷表時漏掉了一些學歷證件,後來補交這些學歷證件時可以申請改敘薪級。 3. 轉職在先其前職考核晉薪發表在後的情況。 例如:教職員在轉職到新職位後,原先的職位的考核結果發表出來了,而這個考核結果可能會對新職位的薪級產生影響,因此可以申請改敘薪級。 4. 敘定薪級後取得新資格的情況。 例如:教職員在敘定薪級後取得了新的資格,這個新的資格可能會對敘薪產生影響,因此可以申請改敘薪級。 5. 因資格不合暫准代用或代理,經積滿年資准予正式聘派用的情況。 例如:教職員因為資格不符合要求,被暫准代用或代理擔任某個職位,但在經過一段時間累積了足夠的年資後,可以申請正式聘派並且改敘薪級。 6. 因本辦法公布薪級計算標準不同有利於本人的情況。 例如:教職員因為新的薪級計算標準有利於自己,可以申請改敘薪級。 依照第2條規定,合於前述情況一、二的教職員應在接到敘薪通知書後一個月內申請改敘薪級,但如果情況特殊的話,可以申請延長時限,但延長時限只能一次。
- 改敘名詞
- 核名詞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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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