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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 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教職員有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2. 前項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低於現敘薪級者,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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