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 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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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職員有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
- 2.前項未經採計提敘之職前年資,低於現敘薪級者,為職務等級不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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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8-1 條的規定,教職員如果有未經採計提敘的職前年資,但與現職職務等級相當且有服務成績優良的話,就可以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然而,如果這些未經採計提敘的職前年資低於現敘薪級,則被認定為職務等級不相當。這意味著不能將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計入現敘薪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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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