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教職員之起薪改支及保留薪級,依下列規定: 一、起薪:教師之薪給,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 二、改支: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三、保留薪階:新職核定薪級低於舊職核定薪級時,保留其舊薪級,新職其經事先核准調任者,其原支年功薪,得繼續支給。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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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之起薪改支及保留薪級,依下列規定: 一、起薪:教師之薪給,自實際到職之日起支。 二、改支: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均自審定改敘之日起改支。 三、保留薪階:新職核定薪級低於舊職核定薪級時,保留其舊薪級,新職其經事先核准調任者,其原支年功薪,得繼續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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