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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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教職員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填具履歷表,檢齊學經歷證件(包括到職聘書或派令,教師須檢送教師資格登記檢定證件)送由學校辦理敘薪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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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 4 條的規定,新任教職員在到職後的一個月內,需要填寫履歷表並檢附相關學經歷證件,其中包括到職聘書或派令。對於教師而言,還需要檢附教師資格登記檢定證件。這些材料需要由學校辦理敘薪手續。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教職員的履歷和學經歷的真實性,以便正確地進行敘薪的程序。 例如,在這個案例中,原告提供了退伍令、公務人員履歷表、戶籍謄本等證件來證明自己是服完預官役的男性公教人員。根據法規,這些證件確實可以用來證明原告確實有服完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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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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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