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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新任教職員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填具履歷表,檢齊學經歷證件(包括到職聘書或派令,教師須檢送教師資格登記檢定證件)送由學校辦理敘薪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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