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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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職員敘薪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國立學校為教育部,直轄市立學校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立學校為縣(市)政府。
- 2.前項教職員之敘薪,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授權學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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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3條的釋義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項的規定,教職員的敘薪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負責,國立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是教育部,直轄市立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是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立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是縣(市)政府。 2. 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依實際需要授權學校進行敘薪。 以上說明均來自於中華民國教育部發布的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最新修正日期為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八日。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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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