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師資培育機構擔任實習輔導工作之實習指導教師,每位以指導二十五名實習教師為限,並得酌計授課時數一至四小時。 實習指導教師由各師資培育機構遴選;其遴選原則如下: 一、有能力指導實習教師者。 二、有意願指導實習教師者。 三、具有在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 (班) 或其他教育機構一年以上之教學經驗者。
根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20 條,各師資培育機構的實習指導教師每人最多可指導 25 名實習教師,并且可以根据所授課時數的一至四小時进行相应调整。 實習指導教師的遴選原則如下: 1. 具有指導實習教師的能力; 2. 有意願指導實習教師; 3. 具有在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教育機構一年以上的教學經驗。 这意味着實習指導教師需要具备相应的教學經驗和能力,并且願意指導實習教師。根据個別師資培育機構的實際情況,每位實習指導教師可以指導的實習教師人數最多為 25 人,其所授課時數可以在一至四小時之間進行調整。 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教育部所出版之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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