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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二章 組織

§ 3–53

3
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 (市) 政府應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 (以下簡稱教師檢定委員會) ,辦理教師資格檢定工作。 前項縣 (市) 政府辦理教師資格檢定工作之規定,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4
直轄市教師檢定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局長兼任;縣 (市) 教師檢定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 (市) 長兼任,均聘請相關學者、專家、資深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地方教師會代表及教育行政人員為委員。
5
直轄市及縣 (市) 教師檢定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歷、經歷證件之審查。 二、國外學歷之查證認定。 三、科目學分疑義之審查。 四、教育實習成績之審查。 五、複檢實施方式之審查。 六、其他有關檢定事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