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 (市) 政府應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 (以下簡稱教師檢定委員會) ,辦理教師資格檢定工作。 前項縣 (市) 政府辦理教師資格檢定工作之規定,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3條,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應成立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負責辦理教師資格檢定工作。根據該法第一項的規定,自88年7月1日起,縣(市)政府可以開始辦理教師資格檢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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