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三章 初檢
§ 6–8共 3 條
教師資格之初檢,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中等學校教師:採領域專長或科別教學檢定。
二、國民小學及幼稚園教師:採教育階段別教學檢定。但擔任經教育部指定領域專長或其中特定科別教學之師資者,並採領域專長或科別教學檢定。
三、特殊教育教師:採資賦優異、身心障礙二類及前二款規定教學檢定。但身心障礙類教師,其擔任智能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教學者,以採教育階段別教學檢定為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領域專長或科別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申請參加教師資格初檢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內畢 (結) 業生:由其所屬師資培育機構造具名冊,向師資培育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申請初檢。
二、國外畢業生:由申請人檢具申請表、學歷與經歷證件及成績單 (或學分證明書) ,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申請初檢。
初檢合格者,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核發實習教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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