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機構應依下列遴選原則,選定教育實習機構,報請教育實習機構所屬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訂定實習契約,辦理教育實習。 一、辦學績效良好者。 二、具有足夠合格師資者。 三、師資培育機構易於輔導者。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10 條的規定,師資培育機構在選定教育實習機構時應符合以下原則,並報請教育實習機構所屬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才能訂定實習契約,進行教育實習: 1. 辦學績效良好:教育實習機構應具有良好的辦學績效,表示該機構在教育實習方面有一定的能力和經驗。 2. 具有足夠合格師資:教育實習機構應擁有足夠的合格師資,以確保教育實習的品質和效果。 3. 師資培育機構易於輔導:教育實習機構應易於輔導,表示師資培育機構可以提供充分的指導和支持,確保教育實習生能夠順利完成教育實習。 舉例來說,一所師資培育機構選擇一所已經有卓越辦學績效、擁有豐富師資並且容易給予輔導的學校作為教育實習機構,並且經過該學校所屬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後,双方訂定教育實習契約,進行教育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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