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應配合其檢定之教育階段別、領域專長別、科 (類) 別,依下列規定參加教育實習: 一、應屆畢 (結) 業生:由原畢 (結) 業師資培育機構負責輔導至訂約之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但具有兵役義務之畢 (結) 業生,其未依規定申請核准延期徵集入營者,應俟服役期滿後,由原師資培育機構輔導至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 二、非應屆畢 (結) 業生或國外畢業生:應自覓師資培育機構,由該師資培育機構負責輔導至訂約之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 參加前項第一款所定教育實習者,得比照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訓練,申請延期徵集入營。 第一項第一款實習教師應於師資培育機構規定期限內,向教育實習機構報到;屆期不報到且未能提出經師資培育機構認可之正當理由證明者,應於以後年度依同項第二款自覓師資培育機構負責輔導至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 應屆畢 (結) 業之實習教師,具有正當事由者,得向原畢 (結) 業師資培育機構申請跨校教育實習,並經原畢 (結) 業與跨校師資培育機構及其教育實習機構同意;其作業規定,由師資培育機構協商擬訂,報請教育部核定。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9條的規定,取得實習教師證書的人應根據其檢定的教育階段別、領域專長別、科別參加教育實習。具體說明如下: 第一款指出,應屆畢業生應由其原本的師資培育機構負責輔導至與其簽訂合約的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然而,對於具有兵役義務的畢業生,如果他們未按規定申請核准延期徵集入營,則必須等其兵役期滿後,由原師資培育機構輔導至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 第二款指出,非應屆畢業生或國外畢業生應自行尋找師資培育機構,並由該師資培育機構負責輔導至與其簽訂合約的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 此外,第三款提到,參加教育實習的第一款規定的實習教師可以按照參加政府機關主辦的訓練課程的規定申請延期入伍。 第四款指出,符合第一款規定的實習教師應在師資培育機構規定的期限內報到教育實習機構;如果未在期限內報到並且未能提供原師資培育機構認可的正當理由,該實習教師應在之後的年度中自行尋找師資培育機構,由該機構負責輔導至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 最後,第五款提到,應屆畢業的實習教師如果有正當理由,可以向原師資培育機構申請跨校教育實習,但必須經過原師資培育機構、跨校師資培育機構和教育實習機構的同意,相關作業規定由師資培育機構商討、擬訂,並報請教育部核准。 參考資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教育部105年5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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