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參加教師資格初檢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內畢 (結) 業生:由其所屬師資培育機構造具名冊,向師資培育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申請初檢。 二、國外畢業生:由申請人檢具申請表、學歷與經歷證件及成績單 (或學分證明書) ,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申請初檢。 初檢合格者,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核發實習教師證書。
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8條的規定,申請參加教師資格初檢的人應按照下列方式辦理: 1. 國內畢業生:由其所屬師資培育機構列出名冊,向該機構所在地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申請初檢。 2. 國外畢業生:申請人需提供申請表、學歷和經歷證明文件以及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向其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申請初檢。 初檢合格者,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核發實習教師證書。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教育部網站上公布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當申請人是國內畢業生時,需要由所屬師資培育機構提供名冊,詳細列出申請人的相關資料,包括學歷、經歷等。此名冊將作為申請初檢的依據,並由申請人向師資培育機構所在地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而當申請人是國外畢業生時,需要提供申請表、學歷和經歷的相關證明文件,其中包括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書。這些文件將作為申請初檢的依據,申請人需向其戶籍所在地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如果申請人通過初檢,則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核發實習教師證書,作為擔任實習教師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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