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之初檢,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中等學校教師:採領域專長或科別教學檢定。 二、國民小學及幼稚園教師:採教育階段別教學檢定。但擔任經教育部指定領域專長或其中特定科別教學之師資者,並採領域專長或科別教學檢定。 三、特殊教育教師:採資賦優異、身心障礙二類及前二款規定教學檢定。但身心障礙類教師,其擔任智能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教學者,以採教育階段別教學檢定為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領域專長或科別依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7條的規定,教師資格的初檢方式有以下幾種: 1. 中等學校教師:以領域專長或科別教學的方式進行檢定。 2. 國民小學及幼稚園教師:以教育階段別教學的方式進行檢定。但如果擔任經教育部指定領域專長或特定科別教學的師資,則可以採取相對應的領域專長或科別教學檢定方式。 3. 特殊教育教師:以資賦優異和身心障礙兩類教學的檢定方式進行。但身心障礙類教師如果擔任智能障礙和多重障礙學生的教學,則限制只能以教育階段別教學的方式進行檢定。 領域專長或科別的具體範圍則根據教師法第10條第2項的規定辦理。例如,教師在特定領域專長或科別內有該領域相關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著作、定期發表專業著作或出版公開發行著作並經教育部審查合格等資格條件。 這些規定可參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最新修正版(教育部公告日期:2020年10月19日)的第7條、教師法(最新修正版,法務部公布日期:2020年09月15日)的第4條、第10條,以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最新修正版,法務部公布日期:2020年09月15日)的第12條、第14條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