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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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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其課程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教育專業科目及本法第十條專門科目之規定,擬任教職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參加教師資格初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6 條,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遵守教育專業科目和專門科目之規定的人,如果有意擔任教職,就必須按照該辦法的規定參加教師資格初檢。根據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的規定,教師資格初檢是教師資格取得的第一個階段,通過初檢後才有資格進行教育實習和複檢,最終取得合格教師資格證書。至於具體的教育專業科目和專門科目的規定,我們需要參考師資培育法以及相關法規和文件,如教育部所制定的教師資格檢定辦法。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第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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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6 條規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其課程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教育專業科目及本法第十條專門科目之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