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 (市) 教師檢定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歷、經歷證件之審查。 二、國外學歷之查證認定。 三、科目學分疑義之審查。 四、教育實習成績之審查。 五、複檢實施方式之審查。 六、其他有關檢定事項。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5條,直轄市及縣(市)教師檢定委員會有以下的任務: 一、審查學歷和經歷證件。 例如,委員會可以審查教師的學位證書、畢業證明和工作經歷。 二、查證和認定國外學歷。 例如,當一位教師擁有國外學歷時,委員會可以查證該學位是否是經教育部認可的,並作出相應的認定。 三、審查科目學分的疑義。 例如,當教師的科目學分出現疑義時,委員會可以進行審查,確定教師是否具備所需的學分。 四、審查教育實習成績。 例如,在教育實習期間,委員會可以審查教師的實習成績,確定教師是否達到了合格標準。 五、審查複檢實施方式。 例如,委員會可以審查複檢實施的方式,確保其符合相關法規要求。 六、審查其他相關的檢定事項。 例如,委員會可以審查其他與教師檢定相關的事項,以確保教師資格的公正和合法性。 以上是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5條的解釋,該法條的參考資料是該辦法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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