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教師檢定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局長兼任;縣 (市) 教師檢定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 (市) 長兼任,均聘請相關學者、專家、資深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地方教師會代表及教育行政人員為委員。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4條,直轄市教師檢定委員會和縣(市)教師檢定委員會分別由相關學者、專家、資深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地方教師會代表和教育行政人員組成。主任委員由直轄市教育局局長或縣(市)長兼任。這些委員會的職責是負責教師資格檢定和審核工作。 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X007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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