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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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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育實習機構:指經遴選供教育實習之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 (班) 或其他教育機構。 二、教師研習進修機構: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三項所設置之機構。 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修畢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課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