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師資培育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八條之一及教師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1 條是根據師資培育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八條之一及教師法第八條所訂定的。根據師資培育法第八條,各院校的教育學程應針對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師資類科之需要分別訂定。根據師資培育法第九條,教師資格的初檢應依中等學校教師、國民小學、幼稚園教師、特殊教育教師等類科分別檢定。根據師資培育法第十八條之一,各類科合格教師應受教育部發給合格教師證書。根據教師法第八條,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根據這些法律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1 條設立了一套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制度,以確保教師具備相應的師資能力。這一制度要求各類科的教師分別經過初檢、實習和複檢,並由教育部發給合格教師證書。 參考資料:師資培育法、教師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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