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參考資料《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5條的規定,教職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請自願退休: 1. 年滿六十歲。 2. 任職滿二十五年。 此外,如果配合私立學校的組織變更、停辦或合併而進行精簡,教職員未滿足前述規定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也可以申請自願退休: 1. 任職滿二十年以上。 2. 任職滿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歲。 3. 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 在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的年齡限制有體能上的限制的情況下,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酌予降低年齡,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參考資料: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15 條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配合私立學校組織變更、停辦或合併依法令辦理精簡者,其未符前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 二、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教職員自願退休條件。 二、為提供教職員多樣化退休選擇機會,俾教職員有效安排生涯規劃,進而促進新陳代謝、暢通人事升遷管道及激勵教職員士氣,爰第二項規定得准其自願退休之條件,明定以配合學校組織變更、停辦或合併依法令辦理精簡之人員為對象,且學校得基於業務銜接及人力調配等因素,裁量是否准其辦理自願退休,以與前項應准其自願退休條件有所區別。另查確定提撥制定期退休給付與確定給付制月退休金之概念不同,爰無規範定期給付起支年齡限制之必要。 三、第三項規定情形,例如國民教育階段,師生年齡相距太大,無法有效教學,且不易收到潛移默化之效,故得酌予降低退休年齡,俾適應實際需要。
一、第一項明定教職員自願退休條件。 二、為提供教職員多樣化退休選擇機會,俾教職員有效安排生涯規劃,進而促進新陳代謝、暢通人事升遷管道及激勵教職員士氣,爰第二項規定得准其自願退休之條件,明定以配合學校組織變更、停辦或合併依法令辦理精簡之人員為對象,且學校得基於業務銜接及人力調配等因素,裁量是否准其辦理自願退休,以與前項應准其自願退休條件有所區別。另查確定提撥制定期退休給付與確定給付制月退休金之概念不同,爰無規範定期給付起支年齡限制之必要。 三、第三項規定情形,例如國民教育階段,師生年齡相距太大,無法有效教學,且不易收到潛移默化之效,故得酌予降低退休年齡,俾適應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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