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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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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2. 2.配合私立學校組織變更、停辦或合併依法令辦理精簡者,其未符前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 二、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
  3. 3.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5條的規定,教職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請自願退休: 1. 年滿六十歲。 2. 任職滿二十五年。 此外,如果配合私立學校的組織變更、停辦或合併而進行精簡,教職員未滿足前述規定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也可以申請自願退休: 1. 任職滿二十年以上。 2. 任職滿十年以上且年滿五十歲。 3. 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 在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的年齡限制有體能上的限制的情況下,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酌予降低年齡,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參考資料: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15 條

立法沿革 1

(0980612 制定)

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   配合私立學校組織變更、停辦或合併依法令辦理精簡者,其未符前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   二、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教職員自願退休條件。   二、為提供教職員多樣化退休選擇機會,俾教職員有效安排生涯規劃,進而促進新陳代謝、暢通人事升遷管道及激勵教職員士氣,爰第二項規定得准其自願退休之條件,明定以配合學校組織變更、停辦或合併依法令辦理精簡之人員為對象,且學校得基於業務銜接及人力調配等因素,裁量是否准其辦理自願退休,以與前項應准其自願退休條件有所區別。另查確定提撥制定期退休給付與確定給付制月退休金之概念不同,爰無規範定期給付起支年齡限制之必要。   三、第三項規定情形,例如國民教育階段,師生年齡相距太大,無法有效教學,且不易收到潛移默化之效,故得酌予降低退休年齡,俾適應實際需要。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980612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教職員自願退休條件。   二、為提供教職員多樣化退休選擇機會,俾教職員有效安排生涯規劃,進而促進新陳代謝、暢通人事升遷管道及激勵教職員士氣,爰第二項規定得准其自願退休之條件,明定以配合學校組織變更、停辦或合併依法令辦理精簡之人員為對象,且學校得基於業務銜接及人力調配等因素,裁量是否准其辦理自願退休,以與前項應准其自願退休條件有所區別。另查確定提撥制定期退休給付與確定給付制月退休金之概念不同,爰無規範定期給付起支年齡限制之必要。   三、第三項規定情形,例如國民教育階段,師生年齡相距太大,無法有效教學,且不易收到潛移默化之效,故得酌予降低退休年齡,俾適應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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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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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15 條規定:「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年滿六十歲。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配合私立學校組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