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年滿六十五歲,私立學校應主動辦理其屆齡退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延長服務: 一、校長聘期未屆滿者,得任職至聘期屆滿;其聘期屆滿而獲續聘者,亦同。但不得逾七十歲。 二、專科以上學校教授經學校基於教學需要,並徵得當事人同意繼續服務者。但每次延長不得逾一年,至多延長至屆滿七十歲當學期為止。
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6條,教職員滿65歲時,通常會被要求退休。但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延長其服務: 1. 如果校長的聘期還未屆滿,可以繼續任職直到聘期屆滿。如果在聘期屆滿後獲得續聘,也可以繼續任職。但是不得超過70歲。 2. 專科以上學校的教授,如果學校基於教學需要並獲得當事人同意,可以繼續服務。但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一年,最多延長至該學期結束時,並且不得超過70歲。 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為「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6條。該法規指出了教職員退休的一般要求以及可能的延長服務情況,以確保退休政策的適用和公平性。
教職員年滿六十五歲,私立學校應主動辦理其屆齡退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延長服務: 一、校長聘期未屆滿者,得任職至聘期屆滿;其聘期屆滿而獲續聘者,亦同。但不得逾七十歲。 二、專科以上學校教授經學校基於教學需要,並徵得當事人同意繼續服務者。但每次延長不得逾一年,至多延長至屆滿七十歲當學期為止。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私立學校教職員年滿六十五歲,學校應主動辦理其屆齡退休。 二、另考量現行實務上,大學校長任期中屆滿六十五歲申請延長服務,如未獲核准將造成相關行政工作之困擾,爰第一款明定其於任期中屆滿六十五歲者,則得延長服務至聘期屆滿為止。 三、另考量現行實務以專科以上學校教授辦理延長服務之情形居多,爰參考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二款明定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得辦理延長服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第一項明定私立學校教職員年滿六十五歲,學校應主動辦理其屆齡退休。 二、另考量現行實務上,大學校長任期中屆滿六十五歲申請延長服務,如未獲核准將造成相關行政工作之困擾,爰第一款明定其於任期中屆滿六十五歲者,則得延長服務至聘期屆滿為止。 三、另考量現行實務以專科以上學校教授辦理延長服務之情形居多,爰參考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五條第四項規定,於第二款明定專科以上學校教授得辦理延長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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