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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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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符合前條規定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五年內辦理退休。
  2. 2.本條例施行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前,教師具有前項情形尚未辦理退休者,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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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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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1080409 增訂)

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符合前條規定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五年內辦理退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私立學校教師留職停薪借調期間,倘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屆齡退休規定者,須辦理歸建回職復薪後,始得依本條例規定辦理退休。未辦理歸建者,僅得以辭職方式離開學校。   三、又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教職員不符合退休、資遣規定而離職者,僅得領取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本條例施行後之個人儲金帳戶之本息,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舊制年資之退休金則無法領取,將影響渠等人員權益。   四、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者,除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於借調期間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應即退休規定,且無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情形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五年內辦理退休。」   五、為使公私立學校教師借調期間得辦理退休規定一致,衡平公私立學校教師權益,爰參考前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增訂本條規定。

(1120523 修正)

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符合前條規定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五年內辦理退休。   本條例施行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前,教師具有前項情形尚未辦理退休者,得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退休。

立法理由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1080409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私立學校教師留職停薪借調期間,倘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屆齡退休規定者,須辦理歸建回職復薪後,始得依本條例規定辦理退休。未辦理歸建者,僅得以辭職方式離開學校。   三、又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教職員不符合退休、資遣規定而離職者,僅得領取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本條例施行後之個人儲金帳戶之本息,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舊制年資之退休金則無法領取,將影響渠等人員權益。   四、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者,除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於借調期間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應即退休規定,且無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情形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五年內辦理退休。」   五、為使公私立學校教師借調期間得辦理退休規定一致,衡平公私立學校教師權益,爰參考前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規定增訂本條規定。

(1120523 修正)

照委員提案修正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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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16-1 條規定:「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符合前條規定者,得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五年內辦理退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1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1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