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於本條例施行後依私立學校法規定,遴聘年齡逾六十五歲之校長或專任教師,除依第八條第四項第一款由校長、教師個人撥繳退撫儲金外,其餘均由私立學校提撥。
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7條,私立學校在該條例生效後,依照私立學校法的規定,遴聘年齡超過65歲的校長或專任教師時,除非校長或教師個人依照第8條第4項第1款的規定自行撥繳退撫儲金外,其餘的退休撫卹費用都應由私立學校提撥。這意味著私立學校在聘用超過65歲的校長或專任教師時,需要承擔退休撫卹費用的責任。 例如,如果一所私立學校聘用了一位年齡超過65歲的校長,該校根據第17條的規定,需要提撥相應的退休撫卹費用。這意味著學校必須支付一定的金額給這位校長,以便在其退休時提供撫卹或賠償。
私立學校於本條例施行後依私立學校法規定,遴聘年齡逾六十五歲之校長或專任教師,除依第八條第四項第一款由校長、教師個人撥繳退撫儲金外,其餘均由私立學校提撥。
立法理由明定私立學校遴聘年齡逾六十五歲校長及專任教師所需撥繳退撫儲金,除依第八條第四項第一款校長、教師個人撥繳部分外,其餘均由私立學校提撥。
明定私立學校遴聘年齡逾六十五歲校長及專任教師所需撥繳退撫儲金,除依第八條第四項第一款校長、教師個人撥繳部分外,其餘均由私立學校提撥。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