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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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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且有具體事證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醫療證明者,經私立學校主管人員及人事人員送校長核定後,應命令其就醫治療;逾二學期仍不堪勝任職務或仍未療癒,應由學校主動辦理其命令退休。

深度解讀

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8條規定,如果教職員在任職滿五年以上後因身心障礙而無法勝任職務,並且有具體事證而不願提供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以上的醫院醫療證明,學校的主管人員和人事人員應將此情況送校長核定後,命令該教職員就醫治療。如果經過兩個學期還是無法勝任職務或療癒,學校應主動辦理命令該教職員退休的程序。 參考資料: -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最新修正日期:2019年12月31日) - 中華民國教育部網站上的相關法規資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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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18 條規定:「教職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因身心障礙致不堪勝任職務,且有具體事證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