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 19 條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9條,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解釋: 1. 教職員退休年齡之認定是根據戶籍記載自出生之日起計算。這意味著教職員的退休年齡是根據其出生日期來決定的。 2. 如果校長或教師依照第十五條規定自願退休,那麼退休生效日將遵從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準。唯一的例外是在特殊原因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的情況下。 3. 根據第十六條規定,教職員屆齡退休時,退休生效日的確定取決於其出生日期。例如,八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間出生的教職員,最遲在次年二月一日生效退休;而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出生的教職員,最遲在八月一日生效退休。 4. 第二項提到的特殊原因的認定準則是參照公立學校的規定來辦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