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之退休,分為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4條,教職員的退休可以分為三種:自願退休、屆齡退休以及命令退休。 根據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第1項第一款,教職員在任職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即退休。這是屆齡退休的規定。 命令退休則是學校可以根據需要或特殊情況,對教職員進行退休的命令。具體的退休年齡和條件可能會根據學校的章則或者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至於自願退休,目前的資料並未提供相關規定,可能需要參考其他法令或準則來確定自願退休的具體規定。
教職員之退休,分為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立法理由明定教職員退休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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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教職員退休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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