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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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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之退休,分為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4條,教職員的退休可以分為三種:自願退休、屆齡退休以及命令退休。 根據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第1項第一款,教職員在任職五年以上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即退休。這是屆齡退休的規定。 命令退休則是學校可以根據需要或特殊情況,對教職員進行退休的命令。具體的退休年齡和條件可能會根據學校的章則或者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至於自願退休,目前的資料並未提供相關規定,可能需要參考其他法令或準則來確定自願退休的具體規定。

立法沿革 1

(0980612 制定)

教職員之退休,分為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立法理由明定教職員退休類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80612 制定)

明定教職員退休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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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14 條規定:「教職員之退休,分為自願退休、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