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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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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退休金、離職退費或資遣給與人員再任私立學校教職員時,無須繳回已領之給與;其重行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時,應自再任之月起計算其任職年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3條,已領退休金、離職退費或資遣給與人員再任私立學校教職員時,無須繳回已領之給與;其重行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時,應自再任之月起計算其任職年資。 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3條規定,已領取退休金、離職退費或資遣金的人再次擔任私立學校的教職員時,無需退回之前領取的待遇。但當這些人再次退休、撫卹、離職或被資遣時,他們的任職年資將從再次任職的那個月開始計算。根據資料中的參考資料,這項規定是根據該條例第13條制定的。

立法沿革 1

(0980612 制定)

已領退休金、離職退費或資遣給與人員再任私立學校教職員時,無須繳回已領之給與;其重行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時,應自再任之月起計算其任職年資。

立法理由明定已領退休、資遣給與或離職退費之人員再任私立學校教職員重行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時,任職年資計算方式。

  • 退休金名詞
  • 資遣名詞
(0980612 制定)

明定已領退休、資遣給與或離職退費之人員再任私立學校教職員重行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時,任職年資計算方式。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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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13 條規定:「已領退休金、離職退費或資遣給與人員再任私立學校教職員時,無須繳回已領之給與;其重行退休、撫卹、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