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領退休金、離職退費或資遣給與人員再任私立學校教職員時,無須繳回已領之給與;其重行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時,應自再任之月起計算其任職年資。
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3條,已領退休金、離職退費或資遣給與人員再任私立學校教職員時,無須繳回已領之給與;其重行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時,應自再任之月起計算其任職年資。 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3條規定,已領取退休金、離職退費或資遣金的人再次擔任私立學校的教職員時,無需退回之前領取的待遇。但當這些人再次退休、撫卹、離職或被資遣時,他們的任職年資將從再次任職的那個月開始計算。根據資料中的參考資料,這項規定是根據該條例第13條制定的。
已領退休金、離職退費或資遣給與人員再任私立學校教職員時,無須繳回已領之給與;其重行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時,應自再任之月起計算其任職年資。
立法理由明定已領退休、資遣給與或離職退費之人員再任私立學校教職員重行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時,任職年資計算方式。
明定已領退休、資遣給與或離職退費之人員再任私立學校教職員重行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時,任職年資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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