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1. 1.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後任職年資,應合併計算。
  2. 2.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任職年資,以按月撥繳退撫儲金之年資為限。未撥繳退撫儲金之任職年資或曾經核給退休金、離職退費或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得採計。
  3. 3.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任職年資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儲金管理會以退撫儲金支給其個人退撫儲金專戶累計之本金及孳息。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已撥繳本條例退撫儲金且未核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申請離職退費之年資,亦同。
  4. 4.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併計標準,其退休金、撫卹金、資遣給與基數內涵及核計最高基數,依本條例施行前原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規定辦理。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之退休、撫卹及資遣給與,由儲金管理會以原私校退撫基金支給。
  5. 5.私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合格校長、教師,未核給退休金、離職退費或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者,得併計其任職年資,按核定年資比例,依下列規定核計支給其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 一、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公立學校年資,由其最後服務學校之主管機關支給。 二、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以後公立學校年資,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給。

深度解讀

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2條的規定: 1.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後任職年資,應合併計算。這意味著在計算教職員的退休年資時,不論是在本條例施行前還是施行後任職的年份都應該被納入計算。 2.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任職年資,以按月撥繳退撫儲金之年資為限。未撥繳退撫儲金,或者曾經核給退休金、離職退費或資遣給與的任職年資,都不得被計算在內。 3.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任職年資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儲金管理會以退撫儲金支給其個人退撫儲金專戶累計之本金及孳息。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已撥繳本條例退撫儲金且未核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申請離職退費之年資也是同樣的方式。 4. 本條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核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資遣名詞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12 條規定:「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後任職年資,應合併計算。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任職年資,以按月撥繳退撫儲金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 1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