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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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後任職年資,應合併計算。
- 2.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任職年資,以按月撥繳退撫儲金之年資為限。未撥繳退撫儲金之任職年資或曾經核給退休金、離職退費或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得採計。
- 3.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任職年資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儲金管理會以退撫儲金支給其個人退撫儲金專戶累計之本金及孳息。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已撥繳本條例退撫儲金且未核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申請離職退費之年資,亦同。
- 4.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併計標準,其退休金、撫卹金、資遣給與基數內涵及核計最高基數,依本條例施行前原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規定辦理。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之退休、撫卹及資遣給與,由儲金管理會以原私校退撫基金支給。
- 5.私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合格校長、教師,未核給退休金、離職退費或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經原服務學校覈實出具證明者,得併計其任職年資,按核定年資比例,依下列規定核計支給其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 一、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公立學校年資,由其最後服務學校之主管機關支給。 二、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以後公立學校年資,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給。
深度解讀
根據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2條的規定: 1.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前、後任職年資,應合併計算。這意味著在計算教職員的退休年資時,不論是在本條例施行前還是施行後任職的年份都應該被納入計算。 2.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任職年資,以按月撥繳退撫儲金之年資為限。未撥繳退撫儲金,或者曾經核給退休金、離職退費或資遣給與的任職年資,都不得被計算在內。 3. 教職員於本條例施行後任職年資之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與,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儲金管理會以退撫儲金支給其個人退撫儲金專戶累計之本金及孳息。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已撥繳本條例退撫儲金且未核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申請離職退費之年資也是同樣的方式。 4. 本條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核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資遣名詞
- 核定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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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